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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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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成都市锦江区医学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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